父母房屋换还是拆?西城家族房产纠纷的真相与谎言——北京房产律师张培培案例分析
在那个风起云涌的2021年9月,张家的顶梁柱,张老汉先生辞世,留下了他的爱妻刘某娟以及两个女儿张某芳和张某红。原本温馨的家园,自此风波不断。
您瞧,这事儿得从那份《国家建设用地拆迁分户调查表》说起。这文件里头白纸黑字写着:北京市西城区A号,有那么两间东房,拢共才20平方米。那儿曾是张老汉、刘某和张某红的家,而张某芳虽已分户,但王某的名字也在其中。按照这表,他们应当被安置到了一号房屋——两个房间,一个是14平方米,另一个10平方米;还有二号房,小小的两间,加起来有20平方米。原告坚信,这就是A号老宅拆迁后的安置所在。
然而,两个被告摇头如波浪,声称张家是从A号换到一号房屋的,不是拆迁。他们手举三样证据:《换房协议书》上写得明明白白,1982年6月20日,张老汉一家三口离开D公司宿舍,搬进了一号房屋。只是,张家为何会从没住过的地址迁出呢?《公房准住证》上的“换房”二字更是加深了谜团。《公有住宅租赁合同》则显示,张老汉自1992年起租下了一号房屋。对此,原告方面反驳说《换房协议书》是伪物,《公房准住证》也不真实,只承认《公有住宅租赁合同》的真实性。
被告还拿出了派出所的信函,说明了家庭成员的户口迁移历程。1982年,张老汉夫妇带着女儿从A号直接搬到了一号房屋,没有其他人跟随。至于原告,为了孩子就学曾将户口短暂迁至一号房屋,但后来也挪走了。原告却不同意这一说法,他们指出,1989年自己的户口曾在一号房屋登记过,那时候房子还不是产权房,说明购房时他们的户籍确实在一号,因此对房屋有居住权。
时间推进到1993年6月,张老汉与北京市西城区房管局签了协议,买下了一号房屋,用的是夫妻俩的工龄。而《购买现住房人共居人人口意见书》中,张老汉夫妇和张某红都表示同意张老汉购房。就在那一年,张老汉拿到了房屋的所有权。
快进到2018年,张老汉与长女张某芳签了房屋买卖合同,房子现在归张某芳所有。法院好奇地问了房管所一个问题:为什么出售公有直管住宅时需要共居人同意?工作人员解释说,只有承租人才有资格购买,共居人的同意是必须的,但这不代表他们会分得房价款或使用自己的工龄。即便共居人反对,也没权利购买房屋。
在这场官司中,法官们跑到北京市西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拆迁科去刨根问底。结果发现,关于张家的档案,除了那张《国家建设用地拆迁分户调查表》,什么也没留下。甚至其他房屋和邻院的档案也是如此。工作人员回忆说,1982年征用A号房屋那会儿,依照的是《北京市基本建设拆迁安置暂行办法》。如果按常规操作,张老汉一家应该能分到两套房子,而且这样做是为了全体户籍在册人口的利益。可惜,那些档案早已消失无踪。
《北京市基本建设拆迁安置暂行办法》说得清清楚楚:北京的征地项目必须走正规流程,拆迁安置也得按规定来。居民的新家大小,要看原住房的情况和家庭人口多少来定。原住房认承租为准,家庭成员则看正式户口。十三岁以上的单身汉或者未婚女子,得按性别分开住。超过三人的同性家庭成员也需要分室。已婚子女或到了一定年龄的未婚子女,应当有结婚用房。愿意换房的居民可以直接办手续,但不能因此多要房子,更不能影响拆迁进程。
最终判决如下:确认原告张某红对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拥有居住使用权。
律师分析:
证据有效性
《换房协议书》及《公房准住证》的真实性被原告否认,这引发了对证据文件真伪的审查。在法律程序中,证据的真实性是确认案件事实的基础,因此,需要通过合法手段验证这些文件的真实性。如果证据被认定无效,它们将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。
对于《公有住宅租赁合同》,原告承认其真实性,从而确认了张老汉与北京市西城区房管局之间存在租赁关系。
拆迁安置的合法性
根据《国家建设用地拆迁分户调查表》,张家原本应当被安置到一号与二号房屋。然而,被告提出换房的理论,并提供了相关证据。这里,法庭需要确定是否遵循了正确的拆迁安置程序,包括是否所有相关方的利益都得到了妥善考虑与合法处理。
进一步地,法庭需评估1982年A号房屋征用时的合法性及程序正当性,依据《北京市基本建设拆迁安置暂行办法》的规定,确认是否充分考量了户籍在册人口的利益。
房屋所有权的变动
张老汉于1993年购买一号房屋,并使用夫妻双方的工龄,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需要被仔细审查。根据《购买现住房人共居人人口意见书》,购房时获得了家庭成员的同意,这意味着所有权转移过程可能符合法律规定。
然而,当张老汉于2018年将房屋过户给女儿张某芳时,涉及的不仅是家庭内部的财产转移,还可能影响其他共居人的居住权。
综上所述,我们需关注证据的有效性、拆迁安置的合法性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法律合规性。针对发现的问题,应进一步调查及收集证据,确保所有判断基于确凿、有效的法律依据。此外,法庭应考虑保护共居人的居住权益,确保所有决策兼顾各方利益,符合法律规定与社会公平原则。
作者:张培培
执业机构: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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